南投縣埔里鎮北辰街110號
0492989801
本鎮於臺灣省光復後即有埔里鎮民代表會,從第一屆屬台中縣,民國三十九年十月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設立南投縣政府,而本鎮第四屆鎮民代表於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選舉,四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召開成立大會。
本會會址於民國三十九年原設立於本鎮西康路,至民國四十二年始遷於東榮路,隨時代進步,工商業的發達,本鎮人口也隨之增加,為促進市區繁榮及整頓市容,經本會第十屆議決舊會址改建為市場,新址擇定於警察機關所撥用的中山堂,亦駐軍借充營房之現址,並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落成遷入辦公。
迄至民國七十七年元月鵪工新辦公廳舍,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日開始啟,於本會第十四屆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落成遷入辦公,迄至民國七十七年元月鵪工新辦公廳舍,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日開始啟用,於本會第一四屆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落成遷入辦公至今,當時為本縣第一座代表會獨立廳舍。
本鎮鎮民代表會之編制,根據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公布「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代表會設書記一人,辦事員、雇員各一人,至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修改公布之「組織規格」第四十二條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設置秘書一人,組員一至五人。其員額編制表由省政府按照各鄉鎮縣轄市民代人數之多寡另訂之本會員額編制; 迄民國六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為置秘書一人、組員一人、雇員一人 , 因省政府實施人事精簡方案本會組員只剩一人並依規定雇員出缺不補,至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頒布地方制度法,為目前民意機關之依據法規,本會依規設置秘書一人、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代表仍為十六席次。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九二一大地震,本會三樓毀損,經修復完竣後使用至今。
本會業務係遵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處理。
本會第二十二屆選出代表名額十六人,產生方式如下,鄕鎮市民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
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無連任次數之限制,代表為無給職但得支研究費,在開會期間得支出席費、交通費、饍食費,主席、副主席由全體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01- 議決鄉( 鎮、市 ) 規約。
02- 議決鄉( 鎮、市 ) 預算。
03- 議決鄉( 鎮、市 ) 臨時稅課。
04- 議決鄉( 鎮、市 ) 財產之處分。
05- 議決鄉( 鎮、市 )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06- 議決鄉( 鎮、市 ) 公所提案事項。
07- 議決鄉( 鎮、市 ) 決算報告。
08- 議決鄉( 鎮、市 ) 民代表提案事項。
0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臨時會之召開有三種原因,第一、鄕 ( 鎮、市 ) 長之請求,.第二、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第三、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定期會時鎮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接受代表之質詢。